关于申报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9 09:51浏览次数:次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省能源局《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94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77号)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研究,现将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

(二)公共充电桩(含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

(三)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建设的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充电桩。

二、奖励标准

(一)直流快充桩:400元/千瓦,奖励上限4.8万元/桩;

(二)交流慢充桩:300元/千瓦,奖励上限2000元/桩;

(三)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400元/千瓦,奖励上限为4000元/桩。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小区申报条件

1.示范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并且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

2.申报的小区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节点,2017年3月24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为既有小区,2017年3月24日以后规划审批的为新建小区。

3.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示范小区应明确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4.建设要求:示范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运(其中,8月1日之后建设的,优先纳入评选范围)。

5.规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

(2)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kW以上;新建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kW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

(二)公共及专用充电桩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济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2.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且未获得过政府相关部门任何奖励补贴。

3.接入省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接入省服务平台前,至少2年内连续使用或自投运起连续使用;接入省服务平台后,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4.建设遵循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 2018)等有关标准。

5.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

6.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四、申报材料

(一)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济南市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附件2);

(三)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证明复印件(独立占地的充电站提供);

(五)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六)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买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七)企业承诺书(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成PDF版。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核验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初审完成后,于2020年3月15日前,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文,报送所在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附件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5)及项目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处公务邮箱。

(三)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奖励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有关要求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服务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收回全部补贴、取消其之后三年补贴申请资格,相关信息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材料审核通过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资格。

(三)如果我市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将按照优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保障(居民小区及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原则兑付完中央奖励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凇        电话:6660740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藏潘云  电话:66605625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健         电话:66603785

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处邮箱:jnfgw_dlc@jn.shandong.cn

 

附件:1.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2. 济南市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

   3. 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承诺书

   5. 济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汇总表

 

附件.zip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编辑:李凇

电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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