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11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的有关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
2.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的有关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社会团体中非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企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现役士兵,农民等。
3.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的有关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社会团体中的在职干部,现役军官等。
以往获得“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除外。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300个、全国绿化劳动模范150名、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150名。2021年是全民义务植树开展40周年,将从600个名额中拿出100个,用于表彰一批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分配给我省的差额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10个、劳动模范5名、先进工作者5名。各市可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作为评选对象,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单位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工程造林、社会造林等国土绿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种苗生产、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林修复、造林绿化质量提升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森林草原防火、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国土绿化宣传、教育、科研、法治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国土绿化改革创新方面有重要突破。
6.在国土绿化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岗教业、甘于奉献、品德优良、廉洁自律,从事国土绿化相关工作10年(含)以上,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业务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工程造林、社会造林等国土绿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国土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推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宣传发动、国际合作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4.在国土绿化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绿化委员会、林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对农民或居民应当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他身份的人员,依据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述工作由各级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人自行办理。对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注重推荐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且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个。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与评选,县处级集体不超过2个,县处级个人不超过1名,申报县处级人员需提前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学或科研一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科研人员参评。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评选条件,彰显时代特色,树立鲜明导向,严肃评选纪律。要坚持政治标准,对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一律不得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各有关部门请于9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时不报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翔实,反映工作以来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上述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公示和上报材料可同时进行,公示结束后请单独将公示情况扫描为PDF格式发送邮箱。
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市和有关部门填报正式推荐材料。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等工作。
联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事处
联 系 人:李磊
联系电话:0531-88583627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2号
电子邮箱:sdstrsc@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