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挖掘整合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进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协关于开展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安排,市科协决定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暨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命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5月9日---5月24日。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相关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山东省暨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

    三、工作流程

    (一)单位申报

    拟申报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系统(从省科协网站 www.sdast.org.cn进入,详见附件 3 系统登录使用操作说明),完成网上填报,并上传签章完备的纸质申报书扫描版文件,向市科协提交申请。 

    (二)市级推荐认定

    市科协在材料审核、实地抽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并对所有达到认定标准的非济南市级基地,认定为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三)省级认定

    省科协在材料初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名单,经公示后认定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四、相关要求

    (一)山东省暨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均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完成填报后,从系统在线打印申报书,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系统。其他申报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上传系统。

    (二)省科协将对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验,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对不参加年度复验或年度复验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撤销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收回牌匾,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所有网上申报工作于5月24日前完成,系统到时将自动关闭,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区科协联系人:房坤

    联系电话:0531-87228001  13173051746

    电子邮件:fangk333@126.com    

                    附件:1.关于开展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3.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4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系统申报操作手册.doc                             

    

                        长清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5月9日

附件1

     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各市科协,各企事业科协、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服务我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强全省科普教 育基地建设,促进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山东省科普教 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科协决定开展 2020 年度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推荐 

    (一)申报对象。凡符合《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相关机 构,均可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进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系 统(详见附件 3 系统登录使用操作说明),完成网上填报,并上 传签章完备的纸质申报书扫描版文件,向单位所在市级科协提交 申请。2020年申报期为5月9日至5月24日。

    (三)审核推荐。市级科协作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 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推荐单位登

    录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推荐,同时扫描签章完 备的纸质推荐汇总表,上传申报系统,向省科协提交推荐名单。 审核推荐期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5 日。

    二、评审与命名 

    (一)评审公示。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 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名 单,并公示评审结果。

    (二)认定命名。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单位,将颁发“山东省 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不设固定有效期,有 效期为正式命名至下一次复验结果公布时间。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市级科协,了解有关科 普政策,按照《办法》改进本单位科普工作,深入挖掘本单位科 普资源,积极组织策划各种科普活动,拓展科普功能。

    (二)各市科协要高度重视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指导本地区申报单位发挥科普功能,提升科普能力,吸引更多社 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同时,要认真审核,择优推 荐,确保质量,提高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品牌影响力。

    (三)省科协将对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验, 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 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对不参加年度复验或年度复验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撤销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收回牌 匾,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联系方式

    系统技术咨询:蒲业帅 18766928901

    省科协联系人:王国晖 0531-82073210

                          

                          山东省科协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附件2

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科协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均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包括 :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信息传媒类机构, 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六)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相关的科普演示(播)设备、科普馆(室)或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馆(室)内要布置陈列有关科普挂图和配上规范标签和必要说明的标本、图片、实物等展品。展品必须具有严谨的科学性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七)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愿意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可直接向济南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1)各区(市)县由科协牵头,会同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本地推荐单位;

    (2)市各有关单位、机构按照要求提出本单位机构的推荐单位。

    (二)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

    2、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特别是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以及体现基地风貌或科普活动的照片。

    3、《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协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评出被命名单位,经过考核验收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经考核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策划、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十二条 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在每年12月上旬应当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科普基地的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资料记载,应当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第十九条 市科协每年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每年年底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省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普教育基地”、“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条 市科协要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从事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查或综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济南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

附件3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 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 推动全省科普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信息传媒类机构, 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六)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有优先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山东省科普示范工程、山东科学大讲堂等科普活动项目的权利, 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基本标准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第五条 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 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第七条 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八条 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 能够积极参与全省性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资格。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 且科普工作成效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必须获得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科协推荐。

    第十条 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申报,其他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人员、 经费、 阵地、 活动基本情况,近两年科普工作情况及未来科普工作计划、科普工作制度及科普工作保障条件等。

    (二)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由推荐单位参照认定标准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达到相应标准,方具备申报资格。推荐单位根据对申报单位初审情况,择优确定候选单位,并向省科协提交推荐函、推荐表等材料。推荐超过一个单位的,要根据审核情况排序。

    第十三条 评审和公示。 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评审期间,省科协将组成工作组赴部分申报单位实地抽查。

    第十四条 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命名“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省科协是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推荐单位承担对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等资料。

    第十六条 省科协和各级科协组织、 各有关部门应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 不断提升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 省科协对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上一年度及之前认定的所有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复验,复验合格后可被继续命名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 复验不合格的, 撤销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在复验的基础上,省科协将根据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当年优秀科普教育基地名额。通过社会公众参评和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年度优秀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达到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相关规定同时废止。